环球快看点丨@太原人,租房注意事项,合同、备案一定要知道

2023-05-18 11:07:07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租赁主体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及山西省租赁市场情况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全面推行使用《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山西省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平台备案登记。

通知明确,根据山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强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全面推行使用《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鼓励引导租赁双方签订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通过山西省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平台备案登记,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对未按时办理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要依据山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同时,各市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统计,建立统计专员制度,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经营的租赁房源的套数及面积等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又讯《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示范文本对房屋权属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出租房屋的要求和限制、租赁登记备案、房屋修缮及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合同之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示房屋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文件,这样就有利于识破“二房东”的身份。签订合同时,出租方还要写明房屋性质是住宅还是商用,以及自己的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有权解除同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部分也写明: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的,承租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出租方承担责任;出租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复合物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期间,出租方、承租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出租方可与承租方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应当无息归还承租方。

业内人士提醒市民,在需要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使用示范合同文本,避免双方合法权益受损。

助编: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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